水污染防治法 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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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檢視現行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
- 2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七、因處分而自報停工改善,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程序辦理復工,其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 八、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含有害健康 ...
- 3水污染防治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未取得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而貯留或稀釋廢(污)水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 ...
-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第28 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 水 ...
- 5水污染防治法第27 條情節嚴重及第73 條各款情節重大命其停工 ...
鑑於近來多起事業排放廢水造成水體污染之事件,對於該等. 業者,如已構成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裁處停工(業). 之適用條件,主管機關即應依法命其停工( ...